食品安全立法,能否让百姓吃上“放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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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声文、周婷玉、张景勇、田雨     “十个大盖帽管不好一桌饭”“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这些百姓口头语言形象地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多头监管、标准制定政出多门的现象,一度被新闻媒体广泛引用。

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迫在眉睫。根据1万多条社会各界所提意见进行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草案,25日摆在了新一届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每位组成人员的面前。备受关注的这部法律草案,能否解决以往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突出问题,给广大百姓端上一桌“放心饭”呢?

调整监管体制,弥补监管空白

从“田间”到“餐桌”,食品生产加工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这种分段监管的体制曾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新的问题逐步显现:那些不属于现行体制的环节,有利可图的有人监管,无利可图的无人监管……

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渠道,当“毒奶粉”“红心咸鸭蛋”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往往听不到权威的声音,甚至感到无所适从。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总是在人们感到不安甚至恐慌之后姗姗出台。

不同的监管部门“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也成为食品安全监督中突出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需要适时调整。”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草案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发布以及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环节,每一环都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只有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使之“环环相扣”,才能促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形成牢固的食品安全链条。

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

统一标准,不再互相“打架”

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部门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不仅不同部门之间的标准“打架”,不同层次的标准也“打架”。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突出问题之一。

截至2007年7月,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

专家指出,多种标准在市场上相互冲突,导致执法监督不统一、不协调,让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茫然无措。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为此,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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