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防教育法第30条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于2004年3月组成全民国防教育大纲起草办公室,在中央、国家有关部委,解放军四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全民国防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必要性
制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是国防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直接关系到全民国防教育的质量、发展水平和任务目标的实现,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制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是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推动国防教育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需要。目前,我国许多法规体系,是由基本法及其具体实施条例构成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工作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防教育法是我国国防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是全民国防教育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不可能对各种类别的教育对象接受国防教育的具体内容、标准、要求和实施办法,都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制定国防教育大纲,就是耍贯彻落实国防教育法的原则要求,对国防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出明确的可以遵循的具体规范。因此,国防教育大纲不是单纯针对某项教育或某一教育对象的“教学纲要”,而是落实国防教育法的实施细则,与国防教育法共同构成了国防教育工作完整的法规体系
制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是提高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和发展的需要。全民国防教育是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的,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防建设的需要。随着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各地国防教育蓬勃发展,但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如何根据全民国防教育的本质内涵和特点规律,科学构建国防教育的内容体系;如何针对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不同的教育对象和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有的放矢地开展国防教育;如何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大国防教育的宣传力度,增强国防教育的感染力和渗透力,等等。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可使全国各地在组织实施国防教育工作中,形成一盘棋,更好地反映和维护国防建设的整体利益,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健康、深入、持续发展。
制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是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大力提高全民的基本素质。而树立国防观念,掌握一定的国防知识,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具备的基木素质之一。制定国防教育大纲,明确规范公民国防教育的任务、目标、内容、形式、方法,可以使国防教育更好地贯穿于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各方面教育之中,激励人们的爱国之情、强国之志、报国之行,激发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从而转化为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 |